为公寓酒店该分段献“破除壁垒”之计
(DĐDN) – 前段时间,越南房地产市场见证了度假房地产项目的猛烈发展,其产品类型多样,如度假别墅、商品街边房、公寓酒店(condotel)。在越南出现的套房-酒店模式在市场上掀起了日益猛烈的新投资趋向。

CEO集团董事长-段文平先生
根据许多专家的推测,与中等住宅该分段的同时,海边公寓酒店将统治房地产市场,因其供应源还在增长,许多项目已经完成,还有很多项目正在和将要在下龙、岘港、芽庄和富国等越南旅游中心开展。
在此背景下,对海边公寓酒店模式有明了的法律机制极为必要,以便对房地产的现状进行调整,赶上其发展趋势。今日的研讨会的目的为评价实践、向国会提出调整政策和法律的参考意见,以便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调整和/或颁布关于海边公寓酒店的新议定书,并表明该活动是一项极为有意义的活动。
在此背景下,对海边公寓酒店模式有明了的法律机制极为必要,以便对房地产的现状进行调整,赶上其发展趋势。今日的研讨会的目的为评价实践、向国会提出调整政策和法律的参考意见,以便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调整和/或颁布关于海边公寓酒店的新议定书,并表明该活动是一项极为有意义的活动。
基于经营实践,CEO集团认为与度假房地产以及海边公寓酒店有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健全,各地方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采用。我现在简单地提出一些突出的阻碍。
第一,对于规划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投资项目应符合规划。此外,海边地区的旅游开发项目的用地被规划成服务商品土地,有期限地出租。
关于海边公寓酒店在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上建设这一建议,我们建议将海边公寓酒店的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内容列入项目的1/500具体规划中,其基础是符合项目地区的海边总体规划。
按规划的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比例将根据业主的申请或按主管国家机关规定的议定比例,符合于当地的土地规划及使用计划(例如:比例为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5%)。这将有利于企业主动开展项目,对项目的每一类土地确定政府收费来源,减少将土地用途自服务商品土地改成不形成住宅单位的住在土地的费用、行政手续及时间,其包括企业和政府机关在内。
实际上,在富国,留给别墅的不形成住宅单位的住宅土地比例占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在芽庄,该比例根据业主的申请而不同。

段董在今日上午在河内举办的关于公寓酒店研讨会上讲话
第二,关于海边公寓酒店的技术规范和运营规制。技术规范方面,目前,海边公寓酒店按4391:2015酒店标准设计。但,实际上,公寓酒店模式比普通酒店更像商品房,因此,公寓酒店采用的规范应类似于对商品房采用的一些规范。
尽管如此,若海边公寓酒店完全采用商品房的建设技术规范,将产生一些不及之处,尤其是对家庭生活用的商品房要求而言。
例如: 根据商品房的技术规范,房子面积每100m2应有20m2停车面积。该要求若采用于度假用、不形成住宅单位的海边公寓酒店,将不合适。
因此,我们建议权力机关尽快颁发针对海边公寓酒店的技术规范,其技术应符合该系列房地产的使用目的及要求。
从运营角度来看,作为一个度假房地产产品,海边公寓酒店也需要一个与商品房不同的独立运营机制。若商品房必须成立一个管理会,那在海边公寓酒店,应由业主自己或聘请酒店管理单位为度假出租目的,进行管理、运营。
基于上述原因,权力机关应颁布海边公寓酒店专用的管理运营规制,保证有像酒店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三,关于向海边公寓酒店颁发酒店公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书(证书)。原则上,购买公寓、大厦内的房子、建设工程、套房、面积的买方由政府签发土地使用权、住房及土地相连其他财产所有权的证书(房地产经营法第19条3项)。
但,实际上,大部分购买海边公寓酒店的买方在申请签发证书时,均遇到困难,因法律对此问题未有明确机制。
我们认为,为了保证财产持有人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法律应对该房地产类型有关于证书签发的具体实施细则,其方向是个人、组织可以购买海边公寓酒店的房子(并非以转让项目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方式)并获得签发证书,不论该海边公寓酒店项目在服务商品土地上建设,还是在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上建设。
这将使得房子持有人在对项目的套房进行投资时可容易接触信贷源,也可提高产品的支付能力,因只有房子持有人有证书时,才可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套房抵押,向银行及信贷机构借款。
第四,关于海边公寓酒店的持有时间问题。实际上,大部分顾客在购买房地产以及度假海边酒店时,均需要长期持有,既是为了目前的开发经营目的,又为后代留下一份财产。
关于政策、法律问题,之前有度假房地产项目显著发展的岘港、芽庄和富国等一些地方已经允许将使用目的为服务商品的土地改成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采用于度假别墅),这样,在这些重点旅游区内购买房地产的人可长期持有。目前,庆和正是投资企业对此运用高度评价的地方。
我们认为,该转换方案也应适用于海边公寓酒店,据此,海边公寓酒店可将服务商品土地改成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
从长远来看,为了给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形成明了的法律依据,我们对2013年的土地法一些规定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 在土地法第10条第2项《非农业土地》补充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
· 2013年土地法第55条补充:向在不形成住宅单位的土地上规划和建设的度假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试用金。
第五:关于转让海边公寓酒店购买合同问题。新房地产经营法律仅对转让房子买卖租赁和租赁合同作出具体规定,而对转让未来形成的建设工程(而不是住宅)买卖合同未有规定。
为了满足居民的正当需求,我们认为,法律应对转让未来形成的建设工程(而不是住宅)买卖合同未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在有需求时,为企业和顾客创造便利。
具体是房地产经营法第59条应修改、补充关于转让未来形成的建设工程(而不是住宅)买卖合同的情况并对未来形成的建设工程(而不是住宅)买卖合同的转让手续有实施细则。

CEO Group开发的Novotel Phu Quoc Resort度假区
第六,关于外国个人对海边公寓酒店所有权问题。房地产经营法第14条2项规定“在越南定居的越南人、外资企业可购买、租赁房子、建设工程按该房子、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作为办公室、生产经营服务基地”
这样,外国个人不属于可购买海边公寓酒店的对象,而实际上,很多外国个人对此类房地产有投资需求。
为了开辟为国家吸收更多投资资金的机会,我们建议法律应该修改该规定,其方向是允许外国个人可购买海边公寓酒店,其目的是投资经营,且是为了管理目的,可以限制规定外国个人在持有海边公寓酒店时,向住房一样也限制在一个地区内持有房间数量、限制持有时间。
第七,关于财政问题。前段时间,因购买海边公寓酒店的顾客在申请签发已经购买的房子所有权证书时,遇到困难,无法接触信贷源,这样就无法解决投资于房子时的财政困难。
我们希望,与进一步规定关于购买度假房子的购买人可获得签发证书的同时,如同我们所建议的内容,央行对于抵押度假房子贷款该问题有具体规定,同时可考虑优先给度假房地产项目贷款以及给海边公寓酒店贷款,以促进此系列产品在未来期间内的发展。
第八,关于项目技术设施投资问题。与旅游相连的度假房地产项目是在项目围栏内外均须成套投资的项目,以保证其绿化、美观性以及在度假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时具备齐全的便利设施。
目前实际是房地产大开发商迅速开展,在一年内可完成上千房子的度假复合区。但,因众多理由,到项目围栏的技术设施投资进度极慢。因此,我们建议政府优先开发到度假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及周围的技术设施,以保证项目的成套性和开发效益。
CEO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段文平先生